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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女性文化研究会章程(草案)
广元市女性文化研究会章程
(草案)
广元市女性文化研究会 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广元市女性文化研究会 (英文名称:Guangyuan Femaleculture Association,简称GFA)。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从事女性文化研究与实践的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自愿组织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风尚;立足则天故里,整合学术资源,拓展研究领域,挖掘文化精髓,促进女性发展,推动性别和谐。
第四条 本会业务指导单位为广元市妇女联合会,监督管理部门为广元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住所:广元市妇女联合会(市委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年会,组织召开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对研究成果进行评估和咨询服务;
(二)团结整合市内外研究力量,规划研究工作,承接研究课题,为政府政策和妇女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 沟通市内外女性文化研究信息,参加和举办市际学术活动,促进女性文化研究的合作与交流;
(四)建立网页,创办会刊,出版专著;
(五)加强学科建设,组织业务培训,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交流工作经验,培养后备力量。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女性文化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对本会有特殊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设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元市妇女联合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元市妇女联合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元市妇女联合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费收取标准为个人会员每年40元,自愿超额交纳不限。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元市民政局和广元市妇女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元市妇女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元市妇女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元市妇女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元市妇女联合会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28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